1、交通護欄的設置應符合道路交通組織的需要。
2、設置機動車隔離欄和機非隔離欄應與相應的道路交通標線相匹配,不應與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等其他交通管理設施沖突。
3、交通隔離欄安裝設置應牢固、耐久、醒目,便于維護。
4、交通隔離欄設置不應便于攀爬、穿越、跨越。
5、交通隔離欄設置不應妨礙安全行車視距,交通隔離欄上不應安裝廣告,不宜安裝宣傳牌。
6、設置機動車隔離欄和機非隔離欄,應在端部和中間段來車方向加裝反光警示裝置,中間段加裝的反光警示裝置間距應小于或等于6M,宜在機動車輛隔離欄和機非隔離欄端部加裝反光警示柱或發光警示柱等設施,反光警示柱的逆反射性能應符合GB/T18833、發光警示柱應符合GA/T1246的規定。
7、同一路段的交通隔離欄結構樣式宜保持統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